境外发动机租赁进口报关/发动机租赁进口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根据其他相关规定,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三)在试验区海关机构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海关申报:
(一)相关**部门批准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
(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证明文件;
(三)许可证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减免税货物的实务问题:
1、是否所有减免税货物都可以抵押?
企业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
2、减免税货物可以向谁抵押?
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减免税货物可以抵押多少?
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贷款无法清偿,对减免税货物有何影响?
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5、减免税货物的抵押手续是怎样的?
(一)常规单证: 1.减免税货物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2.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二)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还应当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凭证;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附件),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偿付海关税款; (三)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二)点*1项或者*2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四)金融机构资质材料(保函或保证书办理须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境内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6、海关多少天内会批准减免税?
根据海关总署179号令*四十八条,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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